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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到期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20 09:36:20 | 来源: 丽江市档案馆 | 专栏: 地方政策法规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属驻丽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现将各单位到期档案移交市档案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移交和接收范围

各立档单位应依法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档案。

(一)市直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2010年底以前形成的(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印章档案及按规定应移交进馆的专业档案),保管期限属永久、长期的档案。

(二)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档案移交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丽办通〔2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检、法机关档案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纳入市档案馆集中管理的档案。

(四)涉及丽江市重大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市档案馆。

(五)已故市管干部档案,在干部逝世5年后其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

(六)对已完成档案全文扫描的立档单位,市档案馆在接收其纸质档案时,同时接收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档案移交工作涉及范围广、质量要求高、工作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认真开展好档案整理和移交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档案移交工作是一项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丽江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的一件大事。对在移交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或拒不移交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确保移交档案质量。各立档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进馆要求,认真做好移交档案的整理、质量鉴定和全宗卷编制工作,各门类档案分别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收集整理。2000年以前按卷整理的文书档案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标准,2001年以后按件整理的文书档案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标准;会计档案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标准;声像档案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标准;项目档案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标准;电子档案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规范》(GB/T18894-2016)标准;其他门类及业务档案应符合相关业务标准。除行业内部有特殊规定的,具体标准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局网站查阅。网址:http://www.saac.gov.cn/daj/fgbzk/fgbzk.shtml

(四)做好交接工作。移交单位档案整理完成后,及时联系市档案馆对拟移交档案质量及相关材料进行检查确认。经市档案馆检查确认后,由交接双方组织人力对拟移交档案进行全面清点和核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由市档案馆负责后续的档案消毒、入库工作。移交过程中需提供《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移交单位留一份,市档案馆存一份);档案检索工具(目录)一套;首次移交档案进馆的立档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全宗介绍(含组织沿革)、分类方案、保管期限表等随同档案一并移交市档案馆。

(五)严格时间要求。2020年度档案移交接收进馆时间为202071日至930日。各移交单位要按照《丽江市档案馆2020年度档案接收安排表》(见附件)的时间要求,有计划地做好档案进馆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档案进馆任务。

(六)加强沟通联系。各立档单位要加强与市档案馆管理科联系,做好档案的移交进馆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档案移交接收任务(联系电话:5121936 ,联系人:朱玲)。

 

                               丽江市档案馆

                             20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