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23 10:09:40 | 来源: 丽江市信用办 | 专栏: 资料下载

关于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通知。
一、明确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内涵和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内涵。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行政处罚信息主体(以下统称“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主动改善信用状况,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经申请获准可从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停止公示其行政处罚信息的活动。
(二)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本通知所称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只包括“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云南)”网站、“信用中国(云南丽江)”网站。
(三)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失信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实施、协同推进、保障权益的原则。
(四)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信用修复工作采用国家、省、市三级联动机制。信用修复申请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经市级初审、省级复审、国家终审通过后,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五)信用修复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信用修复工作,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协调解决信用修复工作中的问题;负责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初审)、信息共享等工作。各县(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市县级行政处罚机关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工作。
二、规范信用修复条件和方式
(六)信用修复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申请修复其行政处罚信息:
1.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为的;
2.按照信用修复相关要求满足最短公示期限的;
3.违法行为不属于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4.满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修复条件的。
(七)信用修复方式。失信主体在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失信主体按照信用修复工作有关规定,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满足最短公示期限三个月且履行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原行政处罚机关申请信用修复。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满足最短公示期限六个月且履行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信用修复。
3.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三、规范信用修复流程
(八)失信主体提出申请。失信主体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信用中国”网站相关要求,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九)审核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开展信用修复初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终审。
(十)信用修复信息处理。对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信用中国(云南)”“信用中国(云南丽江)”等网站将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四、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十一)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查阅、知晓自身的信用记录和状况,有权了解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及决定。行政处罚机关在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做好事前告知,要告知被处罚对象信用修复事宜,并下达《丽江市信用信息公示及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附件1)。
(十二)保障信用主体异议权。信用主体对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原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提交信用修复异议申请表(附件2)。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原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需向原行政处罚机关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原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做好协查核实工作。异议处理结果要书面告知信用主体。
五、强化工作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行政处罚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梳理并通知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各县(区)发改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信用修复工作的综合协调,强化对信用修复的指导监督。
(十四)鼓励信用主体公开承诺。鼓励信用主体按照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规范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托“信用中国(云南丽江)”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十五)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各县(区)发改局牵头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引导帮助失信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和修复信用记录,重塑自身信用。鼓励信用主体积极参加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志愿服务,增强信用意识,共同营造优良社会信用环境。
(十六)健全服务支撑。市县级行政处罚机关和各县(区)发改局应当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便利条件,方便失信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获取信用修复流程指引等服务。
附件:1.丽江市信用信息公示及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
2.信用修复异议申请表
丽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1年11月29日
(联系方式:市信用办 电话5158318、邮箱lijiangcredit@126.com)
附件1
丽江市信用信息公示及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该行政处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根据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信用云南”“信用中国(云南丽江)”等系列网站同步对外公示。
二、若发现公示信息错误、遗漏、不准确或与认定机关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原处罚机关提出异议申诉。
三、若已履行处罚规定的相关义务,并满足最短公示期 (3个月、6个月、3年)后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信用办申请修复。
“信用中国”系列网站公示信息异议申诉指南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yyss/yysssystem/
“信用中国”系列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
信用修复咨询电话:(市信用办)0888-5158318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信用修复异议申请表
信用修复异议申请企业信息 | ||||||||
申请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信用修复异议的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处罚机关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异议受理情况 | ||||||||
受理单位 | 受理日期 | |||||||
异议受理核查情况 | ||||||||
信用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建议“信用中国”网站不再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不同意信用修复。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受理回执 | ||||||||
受理单位 | 受理日期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请信用修复异议的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处罚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