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11-26 16:44:05 | 来源: 丽江市应急管理局 | 专栏: 信用动态

为推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丽江市应急管理局规定本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科室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工作,作出列入前应告知当事人,列入应出具书面决定,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科室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为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同时,为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深入监管行业领域,落实企业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丽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统筹划分重点监管企业和一般监管企业,及时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结合“精准执法”监管模式,建立企业隐患等级分类和基础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纪录、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运用省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加强企业管理,对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红名单”企业信用主体进行减少检查频次,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政策优待。对于安全生产“黑名单”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列为应急管理执法计划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夯实责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执法,积极探索安全监管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相融合模式,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